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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资质有何要求?

来源:洁普智能环保   发表时间:2024-05-16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资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以下几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氨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上述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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